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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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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秦网-三秦都市报 作者:王嘉 发布时间:2024-11-09 10:21:52

  11月7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0日止。


  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费用:(一)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二)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三)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租金”“买断床位”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可以采用按月缴费或预收费两种方式,鼓励使用月缴费方式收取费用。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预收费最长预收周期及限额,但不得超出下列标准:(一)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二)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2万元/人。(三)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四)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这些情况下不得收取会员费


  《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存在下列情况,不得收取会员费:(一)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二)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三)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


  押金用于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四种情形。


  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养老机构不得将预收费资金挪作他用,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时,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预收费如数返还入住老年人。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一)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或当日支取超过10 笔。各地可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收费等情况项予以调整。(二)异常与可疑交易,交易对手方涉及银行高风险账户、反洗钱账户。(三)黑名单交易,如监管账户的交易对手包括证券、交易所、金融字样等。存管银行认为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的其他情形。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或与已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对接,管理养老机构账户、名单、资金收取、支付使用、使用台账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渡期6个月。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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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