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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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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法治周末》 作者:马金顺 发布时间:2022-12-06 1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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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并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我们认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


  实践中,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介绍相关产品时是否会将这些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呢?从消费者近期反映的情况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要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退”


  “什么是现金价值?什么是特别生存金?特别生存金与生存金的区别是什么?这些概念怎么来的,至今我也没弄明白。”近日,消费者邱先生向《法治周末》记者反映,其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实际履行中发现与当初业务经理及业务员所介绍的情况大相径庭。


  据邱先生介绍,他有一笔养老金,此前一直以年化率11.5%放在某信托公司理财,2016年底这单理财产品期满,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打回其银行帐户。当他正准备选择下一单信托理财产品时,遇到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的业务员刘某,邀请其前去参加公司的一场产品说明会。


  “当时,市场部业务经理会上介绍了一款名叫‘赢越人生’的分红型产品,称该产品是百年不遇的理财好产品,年化率很高,第一年的收益有30%,第二年以后都是20%,10年就可以翻一番,20年就可以翻3倍以上,并且该经理还介绍此保单可以当作银行的定活两便存单使用,想用钱时可以拿出来用,不用了,再存放进去,不影响收益。”再加上刘某又是熟人,想着他们也不会骗自己,邱先生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首次交纳近100万元保费。


  据邱先生回忆,当时用的保险合同文本是平安保险公司拿出的制式文本,“合同文本很厚,我没看,就算看也基本看不懂。保险公司经理和业务员怎么说,我就怎么做,让在合同哪页签字,我就在哪页签字,包括电话回访都是他们教我怎么说,比如,只回答‘对’‘是’‘知道’。”邱先生说。


  “签单后第一年,30%的回报的确很快就到账了。”但当邱先生第二年再次交近100万元保费后,看到收益只有2.5万元的时候,便有了疑问,“不是说第二年往后都是20%的收益吗?”


  于是,邱先生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解释说:“第一年是按特别生存金99.2万元的30%给你收益,第二年是按生存金(即12.6万元)的20%来算收益的。”


  “当时我一下子就懵住了,业务经理曾提过生存金,但并没有讲过生存金是怎么形成的,也没有讲过特别生存金和生存金的区别,更没有解释过现金价值的概念。”邱先生要求退还本金时,保险公司称“要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退”,即意味着要损失近60%。


  “保险公司有意夸大收益”?


  邱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


  高女士也是因为参加了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的这场产品说明会,购买了该公司推出的“赢越人生”产品。


  “当时保险公司业务经理还现场以虚拟分红数据做了效益分析,看到收益这么高,并且还介绍说此保单和银行存款的定活两便一样,家里急用钱,可以随时用,一个钱可以当几个钱使用,现场有不少人都购买了这款产品。”高女士说。


  范女士也因购买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的产品面临着退保只能按照现金价值来退的“窘境”。“我不知道他们的现金价值是怎么算的,我一共交了6万多元,现在要退保的话,只能退6000多元,我接受不了这个金额。”范女士说。


  邱先生等人均认为,保险公司有意夸大收益,提前不讲清特别生存金、生存金和现金价值的概念,存在忽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另外,当时介绍说“此保单可以当作银行定活两便存单,随用随取,基本没什么损失”,而实际情况是投保人需要用钱时,只能用保单来向保险公司贷款,且根据规定只能贷款保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利率也远高于保险公司每年所给的投资收益。


  “当初为了引诱我投保,业务员刘某还送给我一款价值一万多元的苹果手机,在我第二年续缴保费时,该业务员还帮我垫缴了20万元,有转账记录为证!”邱先生称,他曾多次向平安保险公司投诉,要求退还本金,公司都是以“金额太大,自己没有这个处理权限,无法处理”为由,拒绝为其办理。


  对此,记者致电平安人寿公司,对方查询后回复:“赢越人生产品第一年是按照所交保费的30%返,往后每年是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返收益的,退保的话,公司也是会按照现金价值来退。”并且对方表示,此前邱先生已将此事向保险公司进行过反映,会再次将此事上报公司,催促公司尽快联系邱先生和记者,但截止发稿前,记者与邱先生均未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主动回复。


  《办法》强化产品信息披露


  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是否存在忽悠、误导情形暂且不论,但就整个行业来看,销售误导行为在保险领域较为常见。


  今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曾发布“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在此次风险提示中,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列出了误导行为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即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


  以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为例,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近年来,监管趋严之下,销售误导情况大有好转,销售误导现象仍存,其背后原因主要还是个别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所致。”有法律界人士表示。


  更有保险业内人士直言,误导销售行为之所以存在,主要和保险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业务人员个人收入有关,销售人员只有想办法促成保险合同成立,才有可能收到佣金并通过公司的考核。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前述风险提示中表示,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针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三大原则,即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信心,从根源上降低保险销售市场的误导,有着重要意义。(《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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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宸宇